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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4日就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
該條例所稱非法集資,是指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者超過規定人數的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并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職責分工,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履行非法集資預防監測、行政調查處理和行政處罰等職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處置非法集資相關工作。處置非法集資過程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社會穩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非法集資的行政處理。對于經調查認定為非法集資的行為,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應當責令非法集資人立即停止集資行為,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非法集資人不停止集資行為的,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有權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關于資金清退,征求意見稿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非法集資參與人退還資金,就資金清退方案協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協商一致的,由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組織清退。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同時規定,非法集資參與人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獲得的實物和貨幣回報,應當在清退資金時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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